以下是:吉安市吉水縣浪涌質保2年的產品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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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類別的判定是一項極為重要但又可能較為煩瑣的工作,它牽涉到防雷工程能否做到既又經濟合理.目前社會各界對此認識不足.一些人輕視防雷工作,而另一些人盲目追求所謂高規格防雷裝置.比如不合理地選取過高性能的防雷器,大大增加了工程成本。
建筑物防雷主要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等綜合考慮分為三類.重要性包括政治愈義和經濟意義上的重要性,所以有、省部級和普通建筑物之分;使用性質主要看是否是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按釋放源及通風條件分為:爆炸性氣體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氣體1區—正常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氣體2區—正常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類似的分別分為10區,11區和21區(可燃性液體),22區(可然性粉塵),23區(可燃性或纖維固體)。還要根據通風條件提高或降低等級。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應按GB 50057-1994(2000版)標準中附錄1對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的計算方法來確定。后果應著重考慮人的價值,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物如集會場所、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大型商場、影劇院、學校、醫院等大多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
筑物。
在設有息系統的建筑物需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情況下,當該建筑物不屬于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宜將其劃屬第三類或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這是因為息系統設備耐雷電過電壓水平低,抗毀能力差。建筑物電子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2004)對此有規定.
特別重要的、需防雷擊的系統若無明確的防雷類別規定,則必須首先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定防雷等級,才能實施合理的雷電防護。風險評估是認識和評價風險的有效方法,也是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準確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雷電風險管理的決策依據.國際上,IEC62305-2《雷電災害風險管理》是國際電工委員會關于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標準.其適用范圍是地閃雷電對建筑物(包括其服務設施)造成的風險的評估,其內容主要包括建筑物與服務設施的分類、雷災損害與雷災損失、雷災風險、防護措施的選擇過程以及建筑物與服務設施防護的基本標準等.ITU-T K. 39是由國際電聯盟發布的標準,其名稱為通局、站雷電損壞危險的評估.其適用范圍是通局、站雷電過電壓(過電流)造成的設備危害和人員危害的風險的評估,它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適用范圍、危險程度的決定因素、損失、評估原則、有效面積的計算、概率因子、損失因子和可承受風險(允許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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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檢測周期
防雷產品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氣象、地理環境及土地特性等安排合適的檢驗周期。例如,一般對安裝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宜每半年檢測一次。對其他場所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對電力系統的輸變電桿塔一般每6年檢測一次。
實際上.對有大量測試點的某建筑物的防雷檢測也是按主要測試點每年檢測一次.對其他次要測試點輪流抽測來進行的。
二、防雷檢測程序
防雷檢驗就是按照規定的程序,為了確定防雷產品的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為達到質量要求應采取一系列作業技術和活動。
防雷設備質量檢驗機構應正確配備進行檢驗的全部儀器設備。儀器設備驗收、流轉應受控。應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并有維護程序。如果任一儀器設備有過載或錯誤操作、或顯示的結果可疑、或通過檢定(驗證)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貯存在規定的地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校準、檢定(驗證),或檢驗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實驗室應檢查由于這種缺陷對過去進行的檢驗所造成的影響。
每一臺檢測用儀器設備都應有明顯的標志來表明其校準或檢定狀態。應有“合格”、“準用”、“停用”等計量標志;通常上述標志用“綠”、“黃”、“紅”三色標志表示;(非計量)測試設備也應有類似的彩色標志.表明其經驗證后是否處于完好狀態。具體標志管理為:
(1)合格證(綠色)為計量檢定合格者;
(2)準用證(黃色)為不必檢定的設備,經檢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計算機,打印機等);
多功能檢測設備,某些功能巳喪失.但檢測工作所用功能正常,經校準合格者;測試設備某一量程準確度不合格,但檢驗(測)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降級使用。
(3)停用證(紅色)
檢測儀器、設備損壞者,
檢測儀器、設備經計量檢定不合格者;
檢測儀器、設備性能無法確定者,
檢測儀器、設備超過檢定周期者;
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儀器有效期確認、基本功能的檢查和零點的調整(如果有的話)。
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驗工作以及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有關業務活動(包括樣品的抽取、處置,測量不確定度的估算,檢驗數據的分析),這些方法和程序應與所要求的準確度和有關檢驗的標準規范一致.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除了應按《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條文要求進行檢測作業外,好專門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規范檢測工作.
大多數建筑物應先通過查閱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圖紙,了解被檢方的防雷設施的基本情況,然后進行現場檢測。
三、防雷檢測數據處理
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規章的記錄制度.所有的原始測試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記錄以及副本、檢驗副本、檢驗報告副本均應歸檔并保存適當的期限。例如,保存兩個檢測周期以上時間。
每次檢驗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檢驗人員的標識.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范進行.應使用預先設計好的原始記錄表,現場記錄,現場簽名.杜絕現場用白紙臨時記錄,回去再重新登錄整理記錄的情況發生。
所有記錄(包括有關校準和檢驗儀器設備的記錄)、和報告都應貯存、妥善保管并為委托方保密。
對于實驗室完成的每一項或每一系列檢臉的結果,均應按照檢驗方法中的規定,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在檢臉或報告中表述.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或報告中還應包括為說明檢驗結果所必需的各種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息。應合理地編制檢驗或報告,尤其是檢驗數據的表達應易于讀者理解.注意逐一設計所承擔不同類型檢驗或報告的格式,但標題應盡量標準化.
對已發出的檢驗或報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發文的方式,或采用對“編號為xxxx的檢驗或報告”作出補充聲明或以檢驗數據修改單的方式。這種修改應有相應規定。
當發現諸如檢驗儀器設備有缺陷等情況,而對任何、報告或對或報告的修改單所給出結果的有效性產生疑問時,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方。
當被檢方要求用、電傳、圖文傳真或其他電子和電磁設備傳送檢驗結果時,實驗室應保證其工作人員遵循質量文件規定的程序.這些程序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并為委托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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