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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勞務派遣 勞務輸出 勞務中介 勞動派遣 臨時工派遣《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或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被派遣勞動者有過錯或兩種無過失(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的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焦作勞務派遣用工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和解除或終止一般勞動合同完全一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3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焦作勞務派遣公司擁有500人團隊的臨時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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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勞動者的責任主體
從前文分析,焦作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因用工單位購買的合同標的分別是勞動力和勞務,那么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體的不同在法律關系上就直接體現為對勞動者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同。因此,在區分焦作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關系時,確定對勞動者責任主體的前提就是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
首先,對勞動者管理的實際控制權是確定責任的前提。
在焦作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而實質擴大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權。而派遣單位則只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薪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義務,并不參與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控制。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僅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也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單位對勞動者不僅負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且還須承擔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責任。因此,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其次,在管理權的基礎上確定責任主體。
沿著無管理則無責的思路來確定焦作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對勞動者責任體相對比較清晰。在焦作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建立在管理權之上,誰管理誰負責,用工單位自然要為勞動者負責,因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為控制理論,因為其不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因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焦作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焦作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焦作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第28條規定了過渡期:“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焦作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第25條規定了豁免適用的范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焦作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1.鼎誠勞務派遣公司擁有500人團隊的臨時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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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而實質擴大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權。而派遣單位則只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薪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義務,并不參與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控制。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僅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也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單位對勞動者不僅負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且還須承擔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責任。因此,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同理,在勞務外包中,外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負責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然后將勞動成果——勞務出售給用工單位。因此從管理權角度看,外包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負責,應為責任主體。
再次,確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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